商标转让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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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好处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3 08:53:42

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商标转让远远没有比石家庄商标注册来的夯,人们只知道自己注册商标的好处,却还没意识到在培养品牌的同时可以更加倾向自己设想的商标,随着商标基数的逐渐增大,商标转让定会突破企业发展重围,获得质的飞跃。以下小编就来说说商标转让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好处。

1.节省时间,提高利润水平。所谓节省时间不仅是指转让商标需要的时间短。重点是商标转让本身就是体现该商标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借助品牌影响力带来消费,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

2.如果是质量较好的商标,比较容易得到消费者的信赖。换句话说,也就是商标发展之后已经有些许客源,已经积累一定的信誉,从而让消费者在更短时间内接受你的产品,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起点。而且,商标的附加价值是很大的,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被转让方会更加深入了解一个企业的文化、价值观等等。这些看不见的资产都是企业的财富,有了这些优势,自然企业也会有潜力。商标转让就是这个道理。转让商标虽然是潜力股,但是选择平台也是至关重要的喔!

别以为转让商标不重要就可以随便找家代理公司敷衍了事。在这里,小编特别想要介绍标局。别看标局成立不久,那可是汲取了发展已久代理公司精华以及去其糟粕,不仅仅商标担保注册不成功保证退费,更有商标转让、商标注册等保姆式的一条龙服务。不要客户操心,只有简单清晰的操作流程,让双方对转让过程更加了解。

一个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会形成无形资产,石家庄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一个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会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对到期的注册商标,可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申请,还可以依法有六个月的宽展期。这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已过,而原商标注册人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给予其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注册公司着重提醒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注销。

公司转让商标给他人需要公证吗?商标价值在当进行的消费挂念影响下,已经是非常重要的了,如果没有准备好商标方面的相关内容,无论是在推广还是企业造势上都不会较好的成绩,所以现在很多公司在进入行业之前或是进行推广之前,都是会先考虑商标方面的获取。不过比起耗时耗力的石家庄商标注册,更多企业会优先选择进行商标转让交易来获取商标,那么公司转让商标给他人需要公证吗?

公司转让商标给他人需要公证吗商标在转让之前进行公证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公证是为了降低转让的法律风险,规范转让行为,现在办理商标公证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其必要性是非常高的,因为进行商标公证能够避免充商标注册人而将商标进行转让的现象,从而保证被转让商标的真实性和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能够有效保护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我国现在的商标转让市场及商标及商标交易市场份额正逐渐增加,也就是说,现在的商标转让被运用的次数也是出于直线上升的,而关键就是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我们要良好的保护自身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权益保障,同时避免会有纠纷问题的产生,这一点是较为重要的。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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