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个人商标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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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个人商标的可选方式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6 08:41:09

商标权指的是商标专用权,即石家庄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法》版权即著作权,英文名称copyright,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法》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误区:认为拥有了商标的商标权等同于拥有了商标的版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想要同时拥有商标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注册商标时,最好做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好处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即在十年有效期内,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可以无限次续展。版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亡后50年,到期后版权部分权利消亡。所以说,对于保护商标而言,商标权的保护时限更长。商标从申请到拿证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出现了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商标就有可能会被驳回。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能早点为商标撑上一把保护伞,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让商标更安全。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要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会议指出,要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企业家营造大胆创业、安心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就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做精。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微观政策要活这个政策取向,加大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要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加大对市场结构的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要加强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提升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根据以前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转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唯一的办法是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现在,工商改革后个体户可以直接升级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那么升级为公司有哪些要求呢,都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析。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与决定即将要转为的公司的登记机关必须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这里面的个体工商户是除开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转企后企业的投资者;

(三)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名称;

(四)个体工商户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

(五)经营场所不变;

(六)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增加;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所以,只要符合上面条件的,都可以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去县或者区的工商局申请转型。因为不同的地方对于转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可能会有小小的变动,有些地区要求严格,有些地区要求宽松,建议还是以当地工商部门具体的要求为准,一定要咨询清楚。

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

若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案,则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后登记商号若构成商标侵权有三个要件:

(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商号;

(2)将商号在与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3)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2、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

在先商号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有效阻止石家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阻止商标确权关键是看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先商号权利人还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撤销在后商标,或者起诉在后商标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启用商标无效程序,它和商标异议程序及法律适用类似。若启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则要求在先商号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号权所从事业务与在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此外还要求在后商标权具有攀附在先商号达到混淆目的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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